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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的分管部分的出租和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于应有部分的出租和设定用益物权,分管部分和应有部分都允许出租和就其设定用益物权,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进一步证明应有部分的内容、性质及效力与所有权无异.同时探讨了应有部分出租和就其设定用益物权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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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理解,我国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采用的是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可知已登记未交付的情形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结合法理分析,在登记对抗模式下,承认已登记未交付所有权变动的效力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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