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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198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13条增加了此项规定,但显得非常原则、抽象,实践中不易操作。2001年4月28日修正实施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从内容及形式上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为公证机构开展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第19条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也作了明确规定。所谓财产,“是属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的总称。一般来说,仅指资产(积极财产),不过有时也包括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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