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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即墨机电产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即墨机电设备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返还财产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庭认为,被告在1994年3月23日及5月9日两次取得的共计183220元款均属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并致他人受损害。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一方取得利益,财产增多;(2)另一方造成损失,财产减少;(3)一方的受益与另一方的受损失有因果关系;(4)一方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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