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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但对解除权的行使标准、实施效果以及限制规定均缺乏体系化考量。待履行合同本身蕴含着一定的经济价值,是资产与负债的结合。对待履行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利益平衡检验与不可分割原则。合同解除并不导致已履行部分归于消灭,而是产生相互返还的债权请求权,这一新的解释论构成不仅有其实证法基础,也能有效解决将恢复原状请求权作为取回权或共益债权优先受偿而有损债权平等原则之不合理做法。在未来修法时,应采取一般条款与特别列举并用体例,即在《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2款下增设一款,规定管理人解除合同对合同相对人显失公平时,管理人不得解除。同时明定涉所有权保留合同、劳动合同、居住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处理,须排除管理人解除权的使用,以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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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早已深恶痛绝。然而,人们对同样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是否也一样深恶痛绝呢?这恐怕要划一个大大的问号。因为实际上玩忽职守这一读职行为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 胡某、谢某分别是浙江省临海市农行融达公司和临海市某公司的经理,从他们的资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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