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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范外贸代理制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和1991年8月29日由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尽管这种经营方式有法可依,但为适应对外贸易增长及国内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仍亟需对其完善。一、相关法律规范的统一性问题《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暂行规定》对外贸代理制起着规范作用,但其中的相关规定却存在着矛盾。1、《暂行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尽一致。《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共有8条对代理作了规定。这种代理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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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理法律制度的解析与重构——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佟占军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4(4):8-12
大陆法系基于“区别论”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英美法系基于“等同论”把代理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本人的代理。合同法402条、403条与民法通则规定的直接代理冲突,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债权转让和义务转移条件不符,造成委托与行纪法律规范适用的困难。未来民法典应在总则规定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中的直接代理,将英关法的隐名代理和不披露本人的代理规定在《商事代理法》或者单行商事法律中,民法典不规定行纪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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