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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承明制,在中央设立都察院作为最高监察机关。以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左佥都御史(乾隆13年裁)为正副长官,下设满、蒙、汉监察御史各若干,分隶十五道。雍正后,将已监官化的谏官组织六科并入都察院,即所谓的“台省合一”。故清代基本督察主体是监察御史和给事中,统称“科道官”或“言官”。都察院对上至中央各部院,下至省、府、州、县各级机关有稽察权:对除皇帝以外的所有官吏触犯皇权君威、违法、失职、渎职、违仪、擅权甚至私德私行都具有检举弹劾权。因此,科道官实质是治官之官,号称“宪官”或“法吏”,成为直属皇帝指挥又不同于秘密特务的司法监察官。不可否认,清代每朝每一时期都有一批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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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政权,在借鉴历代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将传统的监察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善的程度,在监察机构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等方面,不乏具有启示后人的经验。其中,关于监察官的任职资格及其回避制度,最值得人们思考。清代的监察官主体是最高监察机构都察院所辖的监察御史、给事中,二者合称“科道官”或“言官”。因科道官直接对皇帝负责,肩负着对中央和地方所有机构、官员的监督职责,故被称为“天子耳目”或“朝廷耳目”。虽然科道官级别只不过五品,但因其职责重要,迁升速度快,所以,官员无不对此职倾心向往。正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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