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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交叉办案,是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指大要案)实行一个院与另一个院灵活管理办案,改革现行的“本地人办本地案”,“自己的案子自己办”的办案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案件管辖原则,交叉办案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级别上的交叉,即上级院指定下级院办理本应由上级院立案管辖的案件,或上级院将本应由下级院办理的案件提到上级院办理;二是地域上的交叉,即上级院决定应由案发地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交由另一地检察院查办,或指定某院查办外埠案发地的案件;三是人员上的交叉,即在上级院的统一指挥下,从辖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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