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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域人权保障机制阙如而次级区域人权保障机制竞起,造就了当今亚洲人权发展的"碎片化"格局。多元政治、文化和宗教传统并存且共性较差,是亚洲区域人权保障机制至今难以成形的重要内因,也决定了亚洲效仿欧关走"顶层设计"的路径行不通。亚洲应在"模块式"整合的基础上,率先建立以特定权利为保障对象的专门性人权保障机制。以功能性合作促进制度性合作,以模块式发展带动整体式发展,此谓"外合"。亚洲区域人权保障机制的诞生还依赖于各国国内人权的一体化保护,此谓"内生"。中国应积极推动亚洲区域人权合作,掌握构建亚洲区域人权保障机制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2.
专利权和健康权的冲突自TRIPS协议确立的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后愈演愈烈,《多哈宣言》缓解了二者的冲突,但未从人权的角度为健康权保护提供依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健康权,但却因用语模糊而被认为是一种政策性原则,TRIPS协议对专利权“私权神圣”的保护模式更加重了健康权的“弱势”。健康权对应有明晰、具体的义务,而非模糊的政策标准。在国际法人本化时代,健康权代表的全人类共同利益折射出国家保护健康权所承担义务的对世性。这为解决TRIPS下专利权和健康权冲突提供了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3.
仅40个条文的《东盟人权宣言》承载着东盟成员国的共同人权观念。与《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件相比,宣言无论从整体结构上还是权利范围上都体现时代进步性,特别是其有关人权保护一般原则的规定更是独树一帜,丰富了现行人权框架体系。《东盟人权宣言》虽然仅是一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件,但它构成东盟区域人权保护的新起点,有利于推动东盟共同体建设,对构建亚洲人权机制具有重要的先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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