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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勤  冯禹源 《人民司法》2023,(26):98-101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因私主体存在处分权或代理权瑕疵带来协议效力的判断难题。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意定的法定之债,对私主体无权处分的认定,既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顾及行政性因素对契约自由的牵制。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与不动产所有权人签订协议,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与家庭户成员代表签订协议,但签约人代表权的取得与行使须符合被征收户的整体利益。私主体签订协议未提供产权证明或者家庭户成员代表证明,没有证据表明取得家庭户成员同意,事后未获得权利人追认的,属于无权处分,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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