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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介入,监督与支持并重 审查起诉部门提前介入的目的,一方面,是监督。主要对自侦案件定性及侦查程序实行及时监督,克服滞后性。通过审查监督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存有疑点;是否认真执行刑诉法,如采用及变更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审理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二人以上等。另一方面,提前介入更重要的目的,是帮助自侦部门补充、完善证据,确保自侦案件的质量,以提高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同时,起诉部门也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另外,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把握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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