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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执行权性质的不同认识导致了执行权的归属、行使的混乱状况,严重影响了法制建设.执行权究其本质来说是行政权,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因而应当将执行权从法院之中剥离出来,成立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民事执行局,行使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和公证文书的执行职能,这样就现成了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集中执行法院刑事、民事判决和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的分权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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