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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领域内的安全责任事故可能同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故其刑法定性存在争议,实践中通常定性为安全责任事故,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裁判思路存在适用法条过度扩张、打击范围不当扩大的问题,本质上是量刑反制定罪思维的体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97号指导性案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分析该指导性案例,可以得出公共交通领域安全责任事故的罪名适用标准和制裁范围标准,即应当通过判断违反注意义务的属性确定适用罪名,通过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确定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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