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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春东 《法制博览》2015,(7):212-213
为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对于与案件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应将其排除在民事诉讼活动以外。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适用回避制度的人主要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自然人。然而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与案件存在可能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的特殊关系的是一个机构,而不是具体的某一个人。此情形下,该机构中的任何一个有资格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均不宜再参与该案件的诉讼活动。这就是所谓的集体回避。例如,一个以某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依《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该案件又应由该法院管辖。这就出现了我们俗称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问题。因此,该法院作为一个集体来回避案件的审理,其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本文将以法院的集体回避为核心,浅要论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集体回避制度。  相似文献   
2.
《刑法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实践中此类判决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是以刑压民。有的被害人,往往提出不合理的民事诉讼请求,以判处较重刑罚要挟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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