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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大致呈现出单独式、专章或专节式、分散式三种立法模式。在立法内容上各国更为侧重确立和保护公民健康权利,对公民健康义务的规定则相对粗疏简略,除医疗服务获得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与尊重医务人员及他人的义务、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等部分权利、义务类型没有较大争议之外,各国均保有较大的差异性。我国应当系统整理现有医疗卫生立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将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协调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之中,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增设投诉权、病历查阅权和复制权以及爱惜健康、支付医疗费用、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等权利与义务,并对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特别保护。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民事主体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成为民事主体。囿于首都农村卫生室自身的诸多特性,目前很难将其纳入到上述四种类型,而这一重要问题却长期受到卫生法学界的忽视,迄今仍是亟待研究的领域,因为只有将其具体的民事主体类型厘定之后,方可清晰地把握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承担范围。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资质要求偏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乡村医生后续力量的补充;乡村医生的执业行为囿于诸多乡土文化,很难做到法律要求和新生代权利人渴望的规范性,面临着被淘汰的危险。在目前的状况下,原本存在很大执业风险的乡村医生已经通过自身的不作为使得自身几乎不存在执业风险,但从长远角度观察,这将阻碍医学的进步和损害社会公众的福祉。  相似文献   
4.
疫情报告制度是我国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制度之一,不仅与疫情预警制度和疫情公布制度紧密相关,而且直接决定着疫情的应对能力和最终效果。当前,我国疫情报告主体类型繁多,程序和时限各不相同,无论是在形式编排上,还是在现实运行中,均存在一定的体系缺陷,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疫情报告制度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违反疫情报告义务会引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从现行立法考察,显然过于侧重和依赖行政责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存在差距。未来,我国应当在鼓励上报的理念指导下系统修订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并充分考虑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建立一套科学完整、行之有效的疫情报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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