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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历史原因,涉及香港地区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是一个敏感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对稳定两地社会治安具有较大意义的重要问题。为此,涉及两地的刑事素件警方期望能协作,但却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在现有的条件下,只能采取策略性的方法依法实施。本文主要探讨了以下问题:目前侦查实践中涉港刑事案件的调查与取证中适用法律方面常见的错误侦查行为:警方可以相互查询的刑事情报信息内容及查询的方法与逢径;委托香港警方秘密调查在港犯罪嫌疑人信息的内容和方法, 获取合法证据资料的方法与途径等。  相似文献   
2.
涉及香港地区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关于联络渠道 1987年,国际刑警中国国家中心局广东联络处正式成立。经公安部授权,广东省公安机关统一以广东联络处的名称与香港国际刑警支局直接联络。香港回归后,香港警务处对内地的联络机构名称改为“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我方也相应地将名称改为“广东省公安厅港澳警务联络科”。到目前为止,除了深圳、珠海市公安局经省公安厅授权,以该市公安局港澳警务联络科的名称与香港、澳门警方直接联络,以及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处与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进行对口业务直接联络外,全省统一由省公安厅刑侦局国际刑警科(又称广东省公安厅港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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