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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相应规制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法规是由中央各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的两套法律法规体系构成的。然而,由于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法律时缺乏一定的衔接性,地方政府又未对相关法律事实做足够的分析,造成在综合运用两套法律体系多个法律条例和相关通知时,仍然存在着甚为严重的法律漏洞。本文就旨在以江苏的对外劳务合作相应管理条例为研究对象,探析江苏在综合运用两套法律体系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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