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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探讨精神分裂症者凶杀行为特征及影响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因素。方法自制调查表收集并比较经司法鉴定为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嫌疑人(n=110)与具有凶杀行为的无精神病者(n=70)的一般人口学资料、临床资料、作案行为特征、刑事责任能力等指标,并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法探讨影响精神分裂症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因素。结果精神分裂症组和无精神病组在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态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在案发前思维障碍、情绪状态、社会功能等疾病相关因素方面差异均存在统计学意义(P0.05),并在攻击行为史、作案先兆、诱因、预谋、作案动机、作案对象、环境辨认、自我保护等一些与案情有关的特点上存在差异(均P0.05)。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精神分裂症组的刑事责任能力与案发前思维障碍、情绪状态、社会功能、动机、预谋、自我保护性等因素有关(P0.05)。结论为提高对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准确性,应综合考虑相关精神病理因素及作案特征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分为完全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和元责任能力.但在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中,由于缺乏客观标准,三者的区分尚带有较大主观性,常导致不同鉴定人对同一案例的责任能力判定存在分歧.因此,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一直是司法精神病鉴定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综述了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使用的几种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及其应用情况,认为虽然目前这类量表的信度和效度存在争议,但其对提高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提供了一种良好思路.  相似文献   
3.
目的探讨抑郁症与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作案特征。方法将具有凶杀行为的抑郁症(抑郁发作)患者为研究组,共40例;随机抽取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为对照组,共50例。自制调查表收集两组的一般人口学资料、作案特征等相关数据,并进行比较。结果研究组和对照组的年龄、接受教育时间、职业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与对照组相比,研究组被害对象多为子女和父母,在杀人后多有自杀行为(70%),凶杀原因以扩大性和间接性自杀为主,以往多有自杀未遂(85%)。研究组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为主(70%),对照组以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为主(56%)。除案发地点外,其他作案特征两组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抑郁症与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作案特征存在不同,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应需在鉴别诊断时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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