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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昕  史秀永 《人民司法》2022,(26):61-63
<正>【裁判要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他人购买的未过户机动车致人损害,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第三人后,应当向机动车驾驶人主张追偿权,而不能将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作为追偿对象,要求其支付垫付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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