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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民法物权体系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产和再生产活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人们要从事生产活功,就必须实现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因此,任何生产活动都存在着人与物(财产)的占有关系,这种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物权制度。在当代各国法律中,物权是一项具有丰富内容并被各国民事立法广泛采用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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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浩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2,(6)
近几年来,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然而,由于我国民事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理论上尚未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此普遍感到陌生,难以掌握。这种状况,不能有力地维护商品交易的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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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Auction),亦称竞卖,它是指出卖人以公开竞争的方法将标的物出售给出价最高的应买人的一种法律行为。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有较为完备的拍卖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拍卖业务在我国的许多地区又重新出现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开始用拍卖的形式来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被扣押的外籍船舶等物,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本文试就强制拍卖的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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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与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普通法的产物,起源于英国,但是在美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因此,了解美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封我们审视这一制度不无裨益。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入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重新作出了归纳和总结,并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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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按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约的机会或者充当中间介绍人,并从委托人处收取一定报酬(即佣金)的行为。在解放以前,我国的居间活动十分活跃,居间人又称为“掮客”、“纤手”、“跑合人”,在交易所的居间人通常称为经纪人。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家对物资的统购统销和商业的国营化,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掮客”逐渐被取缔或淘汰,只有数量不多的国营或集体经营的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或贸易货栈从事若干物质资料的居间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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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继承及受赠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法没有明确规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最早起源于19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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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和建筑技术的发展,空间利用具有了前所未有的价值,空间不再附属于土地,能够独立成为权利的客体。空间权是对以一定范围空间为客体所设定的各种权利的综合表述。理论上,物权性质空间权包括:空间所有权、空间地上权、空间永佃权、空间地役权,结合实践中空间开发利用需求,我国立法只需引入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地上权)概念即可,《物权法》对于空间权类型也可做相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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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浩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0,(3)
时效,顾名思义,即时间的效力,它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依其成立的要件及法律后果的不同,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所谓取得时效,是指财产的所有人以外的人善意地、公开地、持续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就视为依法取得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所谓消灭时效(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称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关于我国民法应否建立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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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在法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为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但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对权利人究竟产生何种性质的法律后果,则语焉不详。本文将对目前通行的“胜诉权消灭说”进行研析,探讨其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抗辩权发生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