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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三年元月十七日,中国轻工工艺化工进出口公司湖北省沙市市支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与沙市水运公司(以下简称水运)签定一份运输合同,因水运将566桶高锰酸钾运回造成外贸花去8100元的运费再次运往上海,酿成纠纷。我们作为外贸的代理人征求代表人的意见,申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当时我们与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及水运对此意见分歧较大,具体就是《货物往返运输,谁负主要责任》一文中所讲的“此案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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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来稿人要求,我们将此案例原文刊登,组织讨论.希望法学理论工作者、司法界有关人士踊跃来稿,发表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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