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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可分为行业性行政垄断和地区性行政垄断。其中,行业性行政垄断由于具有和国家垄断、自然垄断等垄断难以区分的特点,在对其进行法律调整和规制时更有难度。本文认为,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对于行业性行政垄断的调整不能仅局限于行政干预的范围,而应逐步向公权干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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