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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专利审查的有关规定指出,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记载的同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即抵触申请),在判断新颖性时要作为现有技术来考虑。这条规定与欧洲专利公约和联邦德国1968年修订的专利法的有关条文基本相同。只是他们称“抵触申请”为“老申请”。绝大部分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不能将专利权同时授予两件相同的申请。那么,各国专利局对实质上完全相同的申请是如何处理的呢?大多数国家采用“先申请制”,即  相似文献   
2.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如何加强专利保护的问题提上了日程,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目前法院经济庭与专利管理机关在实践中感到专利侵权判断的难度较大。造成专利侵权判断困难可能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本文仅对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主要是独立权利要求撰写不当)时如何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和调处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指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  相似文献   
3.
试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吴观乐 《知识产权》2004,14(1):14-19
目前,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所形成的保护意识基本建立在其鉴别功能上,即防止其他厂家从外观上仿制本厂的产品来误导消费者以保护本厂的权益.与此相应,在审查指南中规定的相同和相近似判断以及法院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相同和相近似判断均采用了混淆理论,即根据消费者会否造成混淆来确定可否授权或是否构成侵权.采用此判断标准,在实践中会出现许多矛盾和不合理的情况,因而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本文首先分析了以这种理论为基础的判断方法所带来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介于版权和专利两者之间的外观设计保护以及国外外观设计保护的发展趋势,指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决不应当类似于商标保护那样建立在其鉴别功能上,而应当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放在对外观设计创新活动的保护上.一旦以此为出发点,目前所出现的矛盾和不合理情况以及所争论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4.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作了具体规定,在该条文的第1款(二)中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由于审查员对该条文这一部分所规定的内容理解不同,在实审过程中评价从属权利要求时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引用部分技术特征的进一步具体化,不论是限定已知特征的附加技术特征还是限定区别特征的附加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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