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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在办理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行政机关职责界限不清晰,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等办案难点,对此检察机关可以运用“专家论证+公开听证”模式,全面论证安全隐患及其危害后果,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界限,明确安全责任主体。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制发,促进源头管控与系统治理,达成类案办理到社会治理的质效跃升,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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