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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度是商品发展的产物。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经济合同法对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明示、评价和规范功能。然而,由于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契约自由在经济领域的应运而生,致使现行合同制度调节市场经济行为功能性障碍端倪毕露,其突出表现在:“国家干预主义”与市场经济主体意志自由权利的对峙和冲突,等等,所有这些,都迫使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合同法在现在市场经济生活面前面临新的抉择。鉴于此,造法者应站在全面反思的立场,以全新的视角探研经济合同制度,进行不是原有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根本性的变革。本文拟就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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