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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一种重要形式,对诉讼的成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药品鉴定结论在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诉讼中又有其特殊性。一、鉴定结论的含义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鉴定结论是指法定的鉴定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所对需鉴定的标的物——药品,依照法定的标准及检验方法,由法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所作出的以药品检验报告书为主要形式的结论意见。二、鉴定的主体《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药政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口药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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