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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作为弱者,绝非仅仅承担一种可能的危险或风险,而是实际蒙受了肉体、精神和财产诸方面的损害和损失。因此,国家对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要优先于被告人,并着眼于构建这样一种诉讼机制:即被害人能够充分参与并有效影响诉讼的进程和结果,能够直接和有效地对司法权进行监督和制约,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能够得到及时和合理的赔偿或国家补偿,司法机关决定对罪犯的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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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案件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案件具有行为方式多样,行为后果不确定,主观方面复杂等特征。在该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中,不能简单地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严重后果”等同于“火车的倾覆、毁坏”,应正确把握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划分。在当前的情况下,尚无必要统一或成立专门的铁路行车安全技术鉴定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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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这是中央有关司法改革的第一个系统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提出,要改革现行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将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所谓铁路检察机关的“专门化”和“属地化”,就是指将铁路检察机关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的两种不同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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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车交接案件的立案监督是铁检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环节,目前也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需进一步加强。应当统一筹划,着眼于形成站车交接案件立案监督一盘棋的工作格局,实现铁检机关纵向和横向的联动。通过创建合理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加大对站车交接案件监督检察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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