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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实践中遇到这么个案例:张、李夫妇二人靠出卖自己的亲生婴幼儿“致富”,三年期间获利5,400元。这种贩卖行为不仅破坏了计划生育政策,也严重地侵犯了婴幼儿的自由生存权,完全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此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以何种罪名惩罚,各地却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应是拐卖人口罪,有的认为是遗弃罪。我本人认为这两种罪名都不能准确地概括出卖婴幼儿的特征。因为:一、本案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二、犯罪主体是被害人的父母;三、客观方面实施了贩卖婴幼儿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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