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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的理性分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客观地讲,我国再审制度对于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性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再审制度是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而设计的,不可避免地存在追求所谓的“实体公正”而忽视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诉讼是特定化的解决纠纷的活动,具有其特殊的内在要求,再审制度的构建必须考虑影响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相互关系。在深入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再审制度的具体设想,即取消法院主动决定再审的权力;限制并逐步取消民事检察抗诉的权力;最终建立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一元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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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44-151
对政府等公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案件中存在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如果对公法人实施强制执行,则可能有碍公法人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损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如若不能对公法人实施强制执行,则会导致私权无法实现,有损司法权威。因而,为平衡私权之实现与公益之维护,对政府等公法人的执行须遵循必要的限度,给予其“规则礼遇”。对公法人财产的执行,以不影响公务推行为限度;对公法人执行程序的适用,应以维护其良好的信用和权威为保障;对公法人执行措施的适用,应考虑其依法行政的特殊主体地位和有序、高效推行公务,履行公务的履职要求,应限制适用间接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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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存在困难。主流研究的视角仅侧重于实体法层面,未能厘清损害赔偿数额的层次属性。借助于位阶理论,将实体法与诉讼法连结起来,可以从阶层逻辑的视角开辟出一条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新路径。我国知识产权法设置的法定赔偿制度,因缺乏诉讼法理论的运用而出现了问题。德国和日本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法的制度建构来解决此类难题。我国应当从诉讼法的视角,以适用要件进行规制,以具体效果予以完善,寻求重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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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立法为执行中可能遭受不利益的案外人提供的实体救济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之标的执行处分,异议之诉应当定性为程序上的形成之诉,异议之诉的理由应当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法院对执行中针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诉讼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立法上可将此种确权诉讼规定为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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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调审合一的立法模式,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为协调程序运行,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调审应适当"分离",适度强化调解的"强制性",建立诉讼中"调解合意"的诱导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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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以来秉承庭审中心主义,对于庭审前程序的功能仅定位为为庭审做准备。但当下审前程序的功能已经由单一的准备功能发展为包括准备、化解纠纷等在内的复合型功能,即由为开庭审理做准备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发展为提供了一个无须审判而结束案件纠纷的解决途径。由此,我国的民事庭审前程序应当具有疏松减压、导向庭审、化解纠纷、整合救济资源与保障社会救济以及彰显庭审前程序价值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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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与效率:日本民事诉讼“计划审理制度”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正与效率是当今各国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共同目标。根据《司法制度改革最终报告》的建议,2003年7月改正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新设了计划审理制度。这一制度强调诉讼审理应当有计划地推进,在大致确定判决宣告时间的基础上,对诉讼各个阶段的进程作出合理的安排。作为该制度运作的前提整备,2003年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改正)还扩充了提诉前的证据收集程序,导入了提诉预告通知制度;此外,为进一步强化具有专门化特点案件的审理,创设了专门委员制度。上述制度的设立,保证了计划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计划审理制度除了具有实现诉讼审理的妥当与迅速化的本来机能之外,还有助于实现程序的“可视性”与“透明性”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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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其法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对等辩论作为发现案件真实的基本方法,完善和扩充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是在辩论主义诉讼原则下证据制度的一个发展方向。本文介绍了日本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制度的历史演变、改革与创新的过程,分析了各种证据收集制度的基本规则、实践及法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