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篇
  免费   0篇
法律   1篇
中国政治   3篇
综合类   1篇
  2015年   2篇
  2010年   2篇
  200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唐钊 《求索》2015,(3):4-8
污染转移意味着人为改变污染地点,往往会产生比原地污染更严重和难以预料的后果。这种现象在国际和国内大量存在,导致弱势者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严重受损,背离了正义的要求,最终损害全球的持续发展。因而,要防止污染转移带来或加剧负面影响。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凸显了污染转移规制的必要。污染转移规制针对环境失衡,注重矫正污染转移的非正义性。污染转移规制应强调以环境正义为理念,通过规范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达到人和自然的和谐。  相似文献   
2.
为解决"公地的悲剧",我国有必要创设一种新型权利——养护者受益权。养护者受益权在多数情况下是与其他权利不相冲突的,但由于其客体的双重价值属性及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养护者受益权也极可能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本文着重分析养护者受益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主要冲突及有关举证和认定问题,并指出: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养护者受益权应优先于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当养护者受益权遭受侵犯或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认定赔偿责任条件和因果关系对于冲突各方是十分关键的。  相似文献   
3.
政府、污染转移者和受害者的环境关系失衡是污染转移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在很多污染转移情形中,污染者面对的是弱小的受害者,政府却偏向于污染者。公众尤其是农村居民在污染预防阶段维权缺位,在污染侵害阶段维权地位不利,使环境污染态势仍在加剧。因此,要实现我国生态环境的转变,就必须改变这种不平等博弈的局面,应促进公众参与遏制污染转移,使其在污染预防阶段能够参与项目的决策,在污染侵害中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形成对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压力机制。  相似文献   
4.
“法商结合”不是法学知识和财经知识的简单相加,而是两者理论知识、思维和应用的融合.无论是“法”,还是“商”,都要求紧扣实践.实现“法商结合”人才的培养,自然要求教学实践中不能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近年来,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压力大,实践能力偏弱已成为业界的共识.针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困境,我国财经院校应发挥法商结合的优势、构建多元化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和质量评价体系,并将理论学习、实践运用和应对司法考试有效结合.  相似文献   
5.
唐钊  张怡 《前沿》2010,(11):50-57
近年来,人们逐渐发现自由贸易和环境目标之间有潜在冲突,倾向于认同贸易限制是应对污染转移的合适工具之一,因为制止这些活动的最有效和合适的方法就是消除经济刺激。另外,在污染转移发生后,受害者(国家、公民)可根据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享有一定权利,污染来源国需承担一定责任。由于全球化使得地球环境的好坏与各国采取的环境标准有很大关系,对各缔约方的环境标准差异进行调整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国际社会正着手拟定各国必须遵守的最低环境标准,而且这些最低标准的理论框架已逐渐浮现。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