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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三年三月,湖北省天门县人民法院竟陵人民法庭接待了一男一女。男的叫马清和,三十岁,是九真公社农具厂的工人。女的叫李新安,三十一岁,在九真街上开熟食小店。李满面泪痕,向法庭诉说其丈夫马清和打她、赶她,不让她进家门,坚决要求离婚。这已经是李第三次到法庭提出请求了。马清和也气愤地说:“要离就离,可孩子得判给我。”法庭庭长曾庆江一面心平气和地做工作,叫他们不要吵,有话慢慢讲,一面凭借以往办案的经验,思索着、询问着需要了解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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