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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债是指以不可分给付为标的的复数当事人的债。对于"不可分之债",许多学者都有用"熟悉的陌生人"来形容,说它是陌生人,是因为在我们所学的教材中根本没有关于"不可分之债"的概念,在理论上我们都见不到其踪影,在实践中我们更能可想而知了。说对它熟悉,是因为在一些比较法的教材中,我们可以看到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以及连带之债的分类。但是我国的民法并没有关于"不可分之债"的规定,在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也仅仅是在第86条和第87条分别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但是在梁慧星教授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在第22章"债的种类"中又分别规定了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可见,不可分之债在我国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那么到底什么是不可分之债;它与连带之债等是什么关系;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应不应该规定不可分之债等,如果规定又应该怎样协调与我国已经有所规定的债的种类的关系,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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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 1990年12月8日上午.某小学三年级学生魏某(9岁)与童某(9岁)在音乐课后一起回教室途中,魏右手勾住童的颈部,童左手挽住魏的腰部一起走向教室。后童想摆脱勾住自己的魏某,便用左手拉魏的衣服,魏因此失去平衡,跌倒时脚绊着童,致使童也跌倒在地,门牙折断(留有牙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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