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正> 我国最近公布的宪法修改草案第14条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对于这一重要规定,我国广大群众无不衷心拥护。但 相似文献
2.
<正> 在当前打击经济领城严重犯罪活动中,某市曾出现过这样的咄咄怪事:一个环境卫生管理所的付所长,仗恃权势,大搞诈骗活动,获取赃款一万一千多元,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己触犯刑律。按理说,对这个犯罪分子应当绳之以法,以示严惩。结果却出人预料,当地仅仅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无独有偶,某县粮店的一个营业员,盗卖库粮一万三千斤,获赃款三千多元,不但法律没有触动他,连党内的处分也都免了,只是作为一般的思想作风问题草草批评、教育一通了事。 相似文献
3.
4.
<正> 住房问题,不仅是资本主义国家不能迴避的基本问题,也是包括我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迴避的问题。在我国,由于多年来对这个问题重视不够,欠帐较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急需健全法制,使房屋的建设、管理、分配、使用符合人民的需要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为此,只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是不够的,还应当从对外国住房立法的探讨中得到启示。 相似文献
5.
论《民法通则》中的连带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本文作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财》)中的九处较明确的连带责任规定和四处可作连带责任理解的规定,分别命名为表见连带责任和准连带责任,并加以分析比较,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揭示了它们共同的和不同的法律特征。民法上的连带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范围内,应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分担或顺序承担。承担这种责任的人叫连带责任人。连带责任人承担的可能是全部责任,也可能是其他当事人承担不下的剩余部分责任。连带责任的设定(或法定、或约定)为债权人、受害人充分受偿提供了法律保证,有利于商品交换(民事流转)的安全迅速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有利于促进物质 相似文献
6.
<正> 为适应全党全国工作着重点的转移,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以来,各地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陆续筹建了经济审判庭,至今已有不少的经济庭正确地处理了一些经济民事和经济犯罪案件,也有不少的经济庭正在向有关经济部门调查经济案件的类型、特点,为正式受理案件作好必要的准备。设立经济庭,在我国还是第一次,面临着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几个问题谈些粗浅认识,以期引起讨论。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