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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面临不同于其他类型债权人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内部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的风险,公司内外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信号成本及内部人不法侵害的风险,公司行为负外部性扩散的风险。以合同法与侵权法为主要内容的行为法规则主要聚焦于债权人利益受损后的补救,难以实现对公司债权人特殊风险的有效预防;行为法还受制于公司独立人格、相对性原则的法理闭环,难以实现风险发生之后面向内部人的责任分配。公司法需要从组织法层面为债权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风险预防与责任分配手段。此外,具备议价能力的债权人如欲获得更具针对性、更高层级的保护,须与公司进行合同约定,此时其约定权利的效力与边界,仍仰赖公司法厘定。据此,可归纳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的三个基本功能即组织法的风险预防、组织法的责任分配、组织法与行为法的交互。行为法与组织法保护债权人的功能顺序是:行为法自治→组织法风险预防→行为法责任分配→组织法责任分配,由此构成和谐融贯的公司债权人保护体系。此体系不仅可为公司债权人保护这一难题提供一套完整自洽的立法论解决视角,而且可以裨益司法实践关于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阐释与适用。  相似文献   
2.
董事直接或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均具有可归责性,应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传统理论并不完全排斥董事对第三人的个人责任,但其赖以依靠的撤销权、代位权、侵权规则等只能调整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侵害,而在董事通过公司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场景下难生实效。公司法应当针对董事对第三人的间接侵害提供规范供给。间接侵害指向的是与公司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而非任意第三人,董事对其承担责任的类型是组织法传导机制下信义责任的延伸,是组织利益失衡时对信义义务理论的补充与矫正。因风险承担、身份定位的差别,董事通常只在故意、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才应对债权人承担间接侵害责任,而不应包括过失、违反勤勉义务的场景。董事对债权人责任与股东人格否认责任是组织法内部责任的一体两面,故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可作为董事责任标准的重要参照。《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90条仍未准确定位公司法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制度功能,须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3.
反向法人格否认是人格否认制度的应有之义,其具有弥补实定法规则缺漏、保护股东债权人、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正义的重大价值,且不可替代。反向否认的立法与解释要着重衡平股东债权人、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冲突,致力于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正义。据此,无过错股东与公司债权人承担反向否认的第一道风险之后,应当赋予其向责任股东追偿的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尚无规范可作为引入反向法人格否认的接口,宜在《公司法》第20条引入新的条款,以统一正向、横向、反向法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实现立体、完整之法人格否认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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