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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之妥适性研究——我国物权法是否应当确立让与担保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让与担保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将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扩大到动产之上 ,从而实现动产担保的非移转占有化以兼顾债权之确保的需求和担保提供人对担保物用益之需求。对于这一功能我国已经通过动产抵押制度得以实现 ,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的制度设计。让与担保的第二个功能是简化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降低交易成本 ,但是这一功能违反了担保法的基本精神———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从而违反正义观念 ,因为其实际上规避了流质禁止条款而对债务人形成压迫。让与担保的其他功能 ,则完全可以通过对现行担保方式进行一定程度之完善而得以实现 ,而物权法没有必要创设在我国根本没有根基的让与担保制度 ,否则只能是徒增麻烦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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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是否可以基于人格权之侵害而请求慰抚金(对于非物资损害的金钱赔偿)以及判断慰抚金之数额的原则为何之问题关涉诸多民法基本问题。一方面是民法通常保护一个人针对他人之何种权利或法律利益?另一方面的难题则是民法对此提供何种保护手段(强制手段)?就这两方面的问题而言,许多欧洲法秩序内部的状况——当然也包括德国在内——是经由漫长的发展历程而逐渐呈现出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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