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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人重伤、死亡的立法现状刑法分则中多处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据笔者统计有26处之多,分散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这六大章中。这些条文中,有些将其完整表述为致人重伤、死亡,如刑法第115条,刑法第263条第(5)项,刑法第292条第2款;有的表述成致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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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采取转移财产、设定债务等规避执行的行为,但申请人由于获得信息渠道的狭窄,无法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因此,应规定在申请人完成特定举证责任后,对被执行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其举证证明不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以便更好地规制规避执行的行为,充分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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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挺奇妙的!开车开到一半,停下来十几分钟,我的案子就解决了。”近日,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国际商贸城法庭法官的主持下,胡某经营的电脑商行与买家张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移动微法院”圆满化解。全程仅用了10余分钟,双方就达成调解协议,并在手机上签署了凋解笔录。这是义乌法院依托信息化、智能化,以法治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诉源治理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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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暴力袭警应当是指不法对人民警察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不要求直接对人民警察的身体行使,即使是对物行使有形力,但因此对执行防疫任务的人民警察身体予以强烈的物理影响时,也构成暴力。此处的人民警察应该包括在现场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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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应该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纳入刑事法律关系之中来进行调整。陷害教唆行为并不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它同教唆犯有着本质的差别,与警察圈套也并不是完全一致。我国应该通过立法来对陷害教唆行为进行规制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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