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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保密性被认为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显著特征之一,而公示公信是物权法上一个很重要的原则。保密性在于不为公众所知,公示公信在于为公众所知并相信。如果法律在某一个方面同时存在两者,其冲突就会导致两者或者其中之一无效。笔者以商事仲裁的保密性为切入点,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8条、第31条的逻辑分析得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有可能与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相冲突,并讨论冲突所带来的影响和提出适当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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