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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函 《河北法学》2024,(1):165-186
《民法典》施行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债权人得否向相对人直接请求等基础问题仍存争议,其根源在于债权人撤销权中破产外撤销权的制度定位尚未被充分探讨。民法典评价“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与英美法系发轫于欺诈转让法的可撤销交易制度以公平合理对价为规制中心的思路相合。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不完全契约的缺省规则,可分为打击低价(及无偿)转让侵害债权及偏颇清偿侵害债权两项子类型,它们有着部分相似的事实构成和相似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538—542条有着高度弹性的解释空间,低价转让损害债权重在考察交易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影响,偏颇清偿则重在诈害意图;“撤销”原则上宜解释为相对于债权人不生效力,且承认相对人及后手受让人基于支付公平合理对价的抗辩权以维护交易安全;破产外救济的定位决定了债权人应享有针对相对人的直接权。债权人撤销权作为规制财产不当减损行为的基础规则,值得充分发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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