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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一直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出现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中.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特殊的盗窃类型被单独予以列举,并取消其入罪时的数额标准.因此“入户”在刑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进入“群租房”实施抢劫、盗窃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具有入户情节,一直存在争议.“群租房”可以基本分成三种类型,绝大多数“群租房”均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在刑法上将“群租房”区别于一般居民住宅,会在操作中带来一定的混乱.刑事司法中将“群租房”认定为“户”有其可行性和现实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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