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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试行)》是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颁发的。这个法律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的说明书或商品标志,根据不同的产品分别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1987年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87)也作了相应规定,提出食品标签必须标明保存期、保质期等。但是,1988年4月31日,国家标准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食协〔1988〕36号文件《关于实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几点意见》却提出"除个别食品外,所有食品标签至少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二者都应标注,有关部门将研究具体意见,当前至少应标注一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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