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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湘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11):40-41,44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完善信访制度,是党的要求,也是社会的要求.在此情况下,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信访矛盾处理作为一种创新措施,对于信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信访有其独特的原因,对“社会力量”的含义进行界定,并从条文规定和宪法精神角度为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寻求宪法依据,有助于对信访中社会力量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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