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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分析,研究了它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完善该原则的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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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惩治公职人员顶风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不断深入,如何有效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引起了绵阳市三台县纪委监委的重点关注。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例中发现,尽管县监委曾发出过《监察建议书》,收到建议后,案发单位也能较好执行并及时给予反馈,但不少单位在案发后并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因此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仅仅是监察机关向案发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是不够的。如何发挥案件查办的治理功效,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成为当地纪检监察组织重点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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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晚甲男在某公交车站附近劫持乙女后,意图进行奸淫.遂用暴力将其制服,在抠摸其阴部时发现乙女尿便失禁,顿觉恶心,遂放弃奸淫逃离现场。乙女颈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几天之后,甲在该地再次实施强奸行为时被事先布控的民警抓获。经审判,人民法院判决甲男构成强奸罪(未遂)。二、分歧意见在办理该案时。司法人员对甲男构成强奸罪没有争议,但对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在被害人尿便失禁的情形下,强奸行为仍然能够继续进行,甲男在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愿放弃强奸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犯“自动性”的本质特征。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是:本案出现了不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客观障碍。即发现被害人尿便失禁使其产生厌恶之情。此障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因而行为人放弃强奸并非自愿,而是属于典型的障碍未遂。三、评析意见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但理由有所不同。本案认定未遂的理由在于甲男放弃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嫌恶被害人,停止犯罪的动机中缺乏真诚悔悟、同情、怜悯等伦理要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未降低,人身危险性并未减小.因而不符合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刑罚的立法原意.不能认定为自动中止犯罪。(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判断的三个关键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前者是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后者则是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动放弃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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