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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逻辑角度思考,社会效果的获取可以借助法律渠道调试,也可以在法律环境外部集结,但在整个司法体系框架之中,这部分效能指标有必要利用法律内部细则进行有机引导,而所谓的变通性适用法律主要是在某类特殊状况之中,规划主体利用标准程序格式贯彻实施的。事实上,法律框架之内保留迎合社会效果实现的有限空间,只要有关人员时刻秉承健康、科学价值观理念,正确应用各类可行方式,就足以将这部分效应发挥到极限状态。本文就是希望联系一切社会需求进行法律规范实效检验,希望将其中隐藏的特殊关联拆解,为我国法治国家文化渲染大开方便之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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