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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为综治工作的专门机构,通过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所属的各个部门对此项工作都有所作为。但相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参与综治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效果、标准不明确,各项措施及责任还不够硬,有些还处于号召性和软约束状况;公、检、法、司在参与综治工作方面各自的职能衔接不清,也不规范;相互信息闭塞,缺少这方面的交流沟通;各部门拥有的大量预防犯罪信息资源未充分发掘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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