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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以自身账户为他人经营的业务收取、支付账款的,行为人与经营人构成合伙型联营,并应与经营人对经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号一审:(2020)浙1003民初5911号二审:(2021)浙10民终1587号【案情】原告:正义公司。被告:威豪公司、陈某君。原告正义公司诉称: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间,原告多次销售货物给被告,货款总额为20.97万元。被告陆续支付了13万元货款,尚欠货款7.97万元至今未付。现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7.9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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