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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尚处“同职同权”与“分职分权”并存的二元模式,未来发展方向将是完全过渡至“分职分权”模式。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根基。陪审员发表法律意见,有利于在司法裁判中引入社会观念,实现司法民主、监督司法公正、促进法官说理。为更好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后续改革在遵循“分职分权”方向的同时,应保留人民陪审员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具体而言,应明确陪审员参加法庭审判的案件标准,以必要的法官指示提升陪审员参审质量,保证陪审员意见在判决中得到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2.
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且明显超过行为人的偿还能力,应当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继而成立贪污罪.行为人的偿还能力应当结合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额、行为人家庭的人均收入等综合衡量.在每种用途的挪用数额均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在符合使用方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当然解释的原理,将法益侵害性高的行为评价为法益侵害性低的行为.挪新还旧案件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相似文献   
3.
言论自由的刑法研究已落入窠臼,一是多从限制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缺少"限制之限制"的思考,二是局限于刑法领域,缺乏对言论自由的宪法关怀。而唯有坚持刑法的合宪性解释,才能在言论自由和刑法法益之间求得平衡。理论上,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为刑法的合宪性解释提供可能性,宪法与刑法之间的密切联系则是刑法合宪性解释存在的必要性;现实中,以侮辱罪、诽谤罪为例,需要综合考虑言论自由的对象、内容,平衡宪法权利与刑法法益。唯有此,刑法才能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4.
我国关于主观要件的证明已实现三大转变:一是证明依据由“主观性证据至上”到“客观性证据优先”;二是证明对象由“主观要件优先”到“客观要件优先”;三是证明方法由“思路单一”到“对策多元”。主观要件证明难题的解决需要实体法与程序法协力并进。实体法层面宜改采要素分析模式,允许在一罪名内部存在不同性质的主观要素,不以行为人对后果的主观态度作为罪过唯一的判断标准,承认主观要素在刑法规范层面存在位阶关系。要素分析模式符合罪责原则,与我国推行的陪审员制度改革精神契合,且符合疑罪从无的要求,可以显著降低证明难度。  相似文献   
5.
介绍贿赂罪是行贿罪帮助犯的特别形式,在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论处。立法者设立此罪的目的是为了扩大介绍贿赂行为的处罚范围,故应当对介绍做扩大解释,介绍贿赂罪虽然争议不断,但是为了避免处罚漏洞,此罪仍有独立成罪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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