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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统筹城乡发展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个重要战略方针.统筹城乡发展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2010年的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从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以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集中、协调,推进城乡改革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等五个方面,系统提出了加大力度、务实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措施。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涉及诸多的法律领域.为律师介入提供了很大的空间,本文作者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2.
由郎咸平所引发的风波早已超出个案之争的范畴,目前争议的焦点已集中到国企改革的深层次问题上,其中尤以产权改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为主。《法人》一向以促进中国产权改革法治化为己任,因此特举办此次论坛,试图就以下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和分析:评价国企改革成败的标准是什么?国有资产流失是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如有流失,流失程度如何,原因何在?在产权改革过程中,法律是否缺位,在法律执行方面又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反思MBO?在国企改革深化过程中,应该如何完善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问题,即如何构建相对完善的国企改革法律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3.
徐永前 《中国律师》2006,(10):43-46
一、国企攻坚破难阶段的新突破从1999年开始,我们进入了攻坚破难的关键时期。针对国有经济战线长和国有企业效率低的状况,从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到最近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出台,大政方针已经确定,操作层面的政策在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也纷纷出台,概括而言我认为有五个突破性的举措。  相似文献   
4.
律师事务所的主业突出和律师具有专长,是律师行业发展和成熟的重要标志。我国律师制度恢复20年来,律师业有了极大发展,但总的说来,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还处在一种松散的状态,律师个人从事的业务,仍处在“万金油”的时代。因此,事务所要发展,律师要发展,就要研究事务所的主业和律师的专长,培养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  相似文献   
5.
徐永前 《法人》2005,(2):126-128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一个书面文件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这表明在规范化成为产权改革主旋律的情况下,国有  相似文献   
6.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关于规范合作社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我国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重大的影响。为了使这部法律能够顺利得贯彻执行,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研究其制度设计,力争把法律转化成现实的广大农村及农民的经济效益和制度保障,使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  相似文献   
7.
前言:退是为了更好的进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中央全会专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问题的第一次,也是全面系统阐述国企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新世纪的国企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决定》共12条,最主要、最关键的核心内容是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在十五大以来实践和理论探索的基础上,《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深刻、具体、明确、操作性很强的新概括、新表述和新举措。主要有:(1)提出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方针:有…  相似文献   
8.
1998年2月6日,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84号文《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过程中选择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指导意见》第6条关于‘二师”职责方面,明确规定“律师在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中起主协调作用”并确定了主协调律师的五项主要职责,从而使得律师在介入国有外经贸企业改制为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企业的过程中,正式确立了一项制度,即主协调律师制度。一、建立主协调律师制度时必要性1、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化、法治化的要来职工持股,打破了国家对企业产权的垄断,实质上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进行的产权…  相似文献   
9.
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经过12年的起草和反复论证,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终于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的高票表决结果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法律保障.在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和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国际形象等方面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企业破产法》的通过与施行对于促进优势企业对陷困企业的兼并重组、出现债务危机企业的自救、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重整与和解.以及“病入膏肓”企业的平稳退市,从而优化市场主体、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是中国破产制度成长中的一个耀眼台阶,中国破产制度将以此作为新的起点.继续走下去。 《企业破产法》在总结我国破产制度实施20年来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引入了重整制度,对破产不当行为作了规制,强化了破产责任等等。与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从实体到程序都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切合我国实际,更加公平,更具可操作性。 虽然自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以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破产案件.但这些案件绝大多数属于政策性破产案件,是按政府主导的方式处理的,律师介入的空间不大。新《企业破产法》明确将律师事务所列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重要候选对象.这是律师事务所介入企业破产业务的重要机遇。另外,在破产案件中,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在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南坼作为.有鉴于此,在新《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之际,本刊特编发一组以“企业破产法”为主题的文章.希望为大家研讨破产法提供一些视角.更希望广大律师在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时能从中得到些许启示。  相似文献   
10.
希望我这8分钟的发言能给大家带来一些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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