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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戎静 《时代法学》2023,(3):45-56
在信息网络的场合,流量造假系采取人工或互联网技术手段,在网络平台上虚构用户网络操作量数据的行为,行为对象为交互型流量数据。通过考察刑事司法实践发现,当前对流量造假行为的入罪模式是以财产权、人身权、经济秩序等传统法益保护为主,计算机信息系统法益专门性保护并存,未实现对流量数据法益的直接保护,其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数据刑事立法的滞后。在数字化社会生产层面,流量数据凝结了数字劳动,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对流量数据的保护应从其开放性、共享性和交互性特征入手。开放性和共享性决定了流量数据对载体系统的依附弱化,其法益核心内涵在于数据承载信息的真实,而非数据载体系统的安全。交互性决定了要从对存储的静态保护转向对生产和流动的动态保护。  相似文献   
2.
在阿尔斯通公司和巴黎银行因合规问题被美国司法当局处以巨额罚款的触动下,法国借鉴美国暂缓起诉协议(DPA),引入了公共利益司法协议(CJIP)。引入动因源于寻求对他国法律域外管辖的制衡、对国内法反腐力度的补强及司法功利主义的推动。公益协议作为起诉替代方案仅适用于特定罪名,以符合“公共利益”作为实质适用标准。公益协议整合了公益罚金、合规计划和被害人赔偿三项制裁措施,检察官与涉事法人签署后由法院批准生效。该制度促使法国刑诉目的实现方式趋于多元、协商型司法进一步融入及法人归责原则转型,在限制他国司法域外适用和执行高额罚金等方面获得了成效。以法国经验为启示,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既要有国际视野的宽度和广度,亦要有解决我国实际问题的专度和深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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