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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仁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4):175-181
破产清算对一国社会和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对债权人而言,破产清算是债权受偿的最后机会;对债务人而言,破产清算意味着诸多权利与资格的限制,甚至主体资格的丧失;对社会而言,破产清算不仅关系到交易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乃至社会利益。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务必恰当——应把握合适的时机,具备正当的理由,兼顾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社会利益——破产原因正是实现这一目的主要机制。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种复合型结合的破产原因立法体例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启动及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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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故不断发生,引发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屡见于报端。此类事故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了不幸与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与困惑。同时,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受到了阻碍,给素质教育改革的深层次推进蒙上了一层阴影。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事故却缺少足够的规范,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笔者欲就此问题,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及法学理论,略作探讨: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扮演何种角色,理论界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学校是一个授权性行政主体。(1)其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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