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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字当头不可取周克明,
易庆明据报载,广东省三元里对付重婚、姘居、非婚生育等行为有“绝招”:谁再胡来,断他财路。该村专门制定了一个很特殊的“村规民约”─—《关于处理重婚、姘居及非婚生育的管理规定》,其“杀手锏”是:“轻者作停工处理(停工者每月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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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违章犯法后,该如何处置,相信大多数部门都能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对待。然而,制定土政策,订立‘附规民约”,以罚代法的情况也不鲜见。笔者思量再三,心生三忧。一忧以“罚”代“法”,忘记法纪。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应依法办事。所有的规章制度包括‘对I规民约”,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做到规范、合法,不能与之相悻。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绳之以法,岂能用‘“村规民约”这种单纯的经济处罚方式来取代法律的制裁?说重一点,只是一‘“苛”了之,是否有包庇罪犯之嫌?二忧偏重经济处罚,忽视精神文明建设。一般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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