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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我国目前犯罪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概念,也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之一,其根本任务在于为刑法分则各罪名提供实证化判断。然而在传遍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客体上,本文认为不能仅仅表述为社会道德风尚这种自然刑法意义上的模糊的概念,而是应该还原为法律实在权利,即"他人对性的自主获得权"。同时,只有坚持这一思路才能为刑法分则中各罪名进行规范解释的作用,从而也能减少了司法审判中的不确定性,有助于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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